項目概覽
防洪影響評價書行政審批程序
辦事程序
1、受理
本崗位責任人:縣行政審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2、審核
本崗位責任人:縣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時限:15個工作日
(1)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批。(2)審核人員根據需要,對現場進行必要的勘驗、核察。(3)對符合標準的,將申請材料一并轉到審定人員處進行審核。( 4)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意見,將申請材料與意見轉入審批中心工作人員。
3、審定
本崗位責任人:縣水利局領導
時限:3個工作日
(1)對符合條件的,在文件上簽署同意意見,縣水利局下發文件批復; (2)不符合條件的,對申請材料簽署意見及建議,縣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3)屬縣水利局初審的,轉報省、市水利部門審批。
4、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縣行政審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批復材料歸檔。 (2)對審定能通過的,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 (3)對不予批準的,將理由告知申請人。并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中的原件應退還申請人,縣水利局將原件復印后與其他材料留存歸檔。
申報材料
1、洪泛區、蓄滯洪區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
4、《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及按審查意見修改好的《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5、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應急措施;
6、影響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權益的,應當提交有關協調意見書或承諾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33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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